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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蓬安:“掏警证让放行”事件请托人、徇私人处理程度“倒挂”
#民警亮证让放行已被免职#如果将这个通报内容与此前媒体报道内容相对比,就显得有些蹊跷了。面对热度这么高的舆情,官方通报本应该尽量详细地回应社会关切,消除社会误解,而不是留下被网民继续质疑的空间。
郏县公安局的通报内容称,现已查明,网传视频情况属实,该乘车人系郏县公安局通信科长徐某。目前,徐某已被免职并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执勤交警张某某未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被给予政务记过处分。经调查走访,驾驶人王某某系酒后驾驶机动车,已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而此前媒体报道称,徐某现场拨通了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一名中队长张某某的电话,让现场执法民警接电话,并示意司机强行离开现场。
简单对比一下就不难发现,执勤交警张某某受到记过处分,但徐某请托的交警大队中队长张某某完全脱身,不需要负任何责任,这完全说不过去啊。难道执勤交警张某某与中队长张某某是同一个人?可他们一个在执勤现场,一个在需要电话联系的异地啊。
此外,无论这两个张某某是不是同一个人,这个处理决定都存在着明显的漏洞。求人办事的徐某被免职,并受到记大过处分;而徇私舞弊,执勤时的张某某或示意执勤人员对违法人员网开一面的中队长张某某却仅受到记过处分,这就相当于行贿的判五年,而受贿的判两年一样,显得过于荒唐了。
这里我想顺带提醒大家一句,网上“行贿、受贿同罪”的观点是不对的。一方为了达到目的甚至是为了避免你恶意打压而送钱给你,你可以拒绝。如果你不拒绝,欣然收下对方送的财物,并违规为对方办事,对社会的危害性当然更大。也正因为如此,刑法规定受贿罪最高可判死刑,而行贿罪最高刑期是无期徒刑。
就本事件而言,徐某虽然当时的举动非常出格,但在此背景下求人“手下留情”也属人之常情。徐某如果不是公职人员,作为请托人也没有随后行贿张某某,目前法律法规根本没有办法制裁他。而张某某面对同行请托,竟然毫无原则地放对方一马,其危害性远大于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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